中华预防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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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预防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CPMA。
第二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科技工作者与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促进提升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提升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队伍与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普及与推广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知识,促进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提倡医学基础理论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践相结合、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相结合、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优良学风。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在具体业务上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学术交流。
(二)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保健意识。
(三)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书籍、科技信息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五)开展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科医师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等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推荐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应用性研究科研资金支持项目。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以下工作:设立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宣传鼓励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与先进集体。
(十)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和相关政策: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评价;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等。
(十一)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同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从事预防医学及生命科学相关专业,具有本(专)科或相当学历者;或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上述学历或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或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会员,热心预防医学事业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2.学生会员
预防医学及生命科学相关专业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3.专科会员
从事预防医学有关工作并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预防医学有关工作三年以上者;或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有关工作五年以上者;或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有关工作七年以上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专科会员。
4.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学者,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申请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5.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和一定社会影响力,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为学风正派、关心学科发展、学术造诣深厚并能指导和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卫生管理工作者,由本会委托的省级预防医学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设立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一名副会长兼任,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管好本会财务与财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9年8月2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会徽为圆形图案,圆形内上方写有“中华预防医学会”,下方写有“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会徽颜色为蓝色,可根据场合不同使用白色或黑色。会徽图样为: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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